山东省的数据标准,具体为山东省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比如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山东省统计局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2016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交通事故造成的轻微伤害或者较重度伤害案件,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为(以下计算方式并非完全准确,因各地法院并无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有的是自己制定的内部指导意见,因此下面数据仅供参考):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确定。 后续治疗费,一般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具体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时间×日收入。 误工时间,可计算至伤残鉴定作出的前一日。时间较长,而根据病情不符合的,可进行误工期限司法鉴定。 误工收入,有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证据有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表、误工证明等,有条件的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银行卡工资发放明细等。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可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2016年度为31545元,日均为86.42元)。农民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为110.96元/天,而按照2013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10元/天。农村居民则可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数额相对较低。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其收入损失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按照误工费中无收入时的计算方式,也可以参照莱芜市护工标准80元/日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院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一般仅计算住院期间的,如果出院后需要护理,则护理时间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地国家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住院天数。 五: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无发票的,可参照10元/天×住院天数酌情确定。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 计算方式为: ①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②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③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七、鉴定费:第一项标准1300元+600×N(1300元随时会变化,N为鉴定项目的个数) 八、营养费:一般不支持,有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或病情确需的,可酌情支持。 九、精神损失费:较轻伤残一般不支持。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十、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张。
再次提醒:每个案件均有不同之处,其计算方式依赖于具体的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仅作为参考使用。遇到不明之处,可委托律师进行计算。律师微信:18906340120。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