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名称转让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登记:
1、名称受让方企业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除正常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名称转让双方签署的“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转让的,应同时提交转让方企业的股东或权力机构同意名称转让的决议(决定)。
2、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对符合条件且本登记机关有权核准该名称变更的,应当先通过“名称转让”软件办理转让程序,再通过企业登记软件出具“企业(公司)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转让双方企业凭该“受理通知书”办理名称转让公告事宜;(2)对符合条件,但该名称变更需其他工商局核准的,向有权工商局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并同时附送“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以及转让双方加盖各自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有权工商局应当先通过“名称转让”软件办理转让程序,再通过“名称变更”软件办理核准手续。核准后,向申请人发送“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转让双方企业凭该“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转让公告事宜。
3、公告后,转让方应先行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受让方企业向登记机关补充提交下列材料后,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名称的决定:(1)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注销核准通知书》(《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2)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
(责任编辑:朱律师)文章来源:http://www.zjgsj.gov.cn/baweb/show/shiju/bawebFile/34477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