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律师 - 手机:18906340120(微信同号)!

朱彬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事案件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7]

时间:2017-10-20 15:31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伤情鉴定结论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轻伤以上则属于刑事案件,轻微伤则只能构成治安案件。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
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
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
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
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3—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
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
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
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
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
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朱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律师业务范围: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电话/微信咨询:18906340120

推荐内容
<-----如果你对这篇文章有不明之处,可以加微信进行咨询(扫描下面二维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