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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超生罚款有了新标准

时间:2015-03-26 22:27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律师 点击:
为杜绝计计生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现象,3月23日,山东省卫计委将计划生育收费、罚款和行政征收标准等向社会集中公布。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公布的标准涵盖了计生服务收费、违法生育等与计生相关的各项收费标准。对社会比较关注的社会抚养费问题,通告作了详细公布。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莱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莱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728元。2013年莱芜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2161.19元,预计2014年莱芜农民人均纯收入1.35万左右。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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