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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2015再度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

时间:2015-03-24 21:49来源:莱芜日报 作者:网络转载 点击:
据莱芜日报报道,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我市第九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470元,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276元提高到282元,取消城市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由区级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所需资金除区财政负担外,省、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70元,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144元提高到162元,补差标准调整为152元、162元、172元三个等次,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不含泰钢工业园)市、区、镇按1:1:1的比例负担,泰钢工业园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850元提高到5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保持3550元不变,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不含泰钢工业园)市、区、镇按1:1:1的比例负担,泰钢工业园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同时扩大低保覆盖面。

  据悉,此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现在的480元,增长300%;农村低保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现在的270元,增长366%;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现在的 5400元,增长170%,分散供养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现在的3550元,增长196%。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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