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01月12日收到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莱房公委发【2015】1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部分公积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个人各1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自2015年1月1日起,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到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普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一半。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账户管理。为保障资金安全,防止挪用、套取公积金个人贷款,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由房管部门监管的账户内,不再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五、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自2015年1月1日起,莱芜户籍人口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公布。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