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下内容为律师整理总结): (一)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情形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且协商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