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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5-03-28 23:32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律师 点击: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本律师时会问到:离婚时,对方有过错,是不是要净身出户之类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平均分配的,特殊情况下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情况进行分割,关于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分割并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有证据证实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经济赔偿。
 
相关法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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