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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和继母,谁有监护权?

时间:2014-06-20 09:00来源:朱彬律师网 作者:朱彬 点击: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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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未成年人,如果生父死亡后,生母和继母谁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呢?

在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中,李小的生母、继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监护的资格。

1、生母,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法定监护人,但如果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子女又一直有生父和继母一起生活时,此时子女的监护责任,并不必然再要求生母承担。

备注:《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3条明确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对于继母,和子女之间往往基于姻亲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子女与继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当生父去世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同时继母要想放弃对继子女的监护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继父母不愿抚养,由生父母继续抚养的条件。
   备注:
由谁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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