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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理解和适用

时间:2014-09-03 13:16来源:朱彬律师网 作者:转载 点击:
我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作为法定理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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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理解我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呢?

使用该条文,必须要注意前提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行为。

分居,应当是两个人分开居住的意思,而且在两个不相近的地点分开居住。
很多当事人,认为分居只要感情不和,两个人不在一个房间内生活就算分居,这种想法实际上是错误的认识。
这里所讲的分居,应当是广义的,包含生活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两性生活。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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