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2、赌博债务属于非法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常常主张另一方所借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看到,夫妻债务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在夫妻内部借债一方会和配偶之间产生夫妻债务性质之争,在夫妻外部同样会在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之间产生债务性质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外部关系作了明确,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该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并不矛盾,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