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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时间:2014-09-03 14:02来源:朱彬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法定离婚理由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时,法院可以此作为判决双方可以离婚的因素。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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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作为当事人起诉离婚的理由,法院认定时应结合证据来定。所以,如何达到证明标准,只有律师能够进行把握,也是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必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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