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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时间:2017-10-20 16:03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 点击: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予另一方,在财产转移之前,赠与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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