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同步发布在朱彬律师微信公众号(zhubin_cn),关注公众号即可获取本文。 具体观点为: 一、一般主体之间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进行撤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二、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以及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等情况,依然可以使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进行撤销赠与。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