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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时间:2017-11-08 16:29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 点击:
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会涉及子女探望权问题,由一方抚养子女后,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会导致探望权遇到障碍,难以实现的情形,对此,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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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探望权内容判决,对拒不执行的有关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般法院会给不履行判决的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对于仍无效果,法官会结合具体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联系有关单位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第三人,要求他们协助强制执行申请人实现探望权。这些单位和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被强制执行人所在单位;有关妇联、街道等社会组织;

  2、对被强制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其中,拘留最长15日。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还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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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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