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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热点问题集合

时间:2017-10-31 15:59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 点击:
以下问题,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整理而成。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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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涉及的争议问题

律师解答: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争议问题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财产如何分割等。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律师解答:离婚的途径有两个,对于能够协商成功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对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协商的,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程序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三、如何起诉离婚及需要的材料?

律师解答:起诉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需要的材料为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孩子户口页等基本证据用于立案。其余涉及争议焦点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开庭时进行举证。

 

四、是否必须聘请律师?如何聘请律师?

律师解答:聘请律师是自愿的,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如果感觉自己能够处理案件,直接自己办理即可,无需委托律师。委托律师的好处是律师懂法律程序,并懂的运用办案技巧。

聘请律师,需要到律师事务所,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律师代理费用。由律师进行接待,了解案情确定办案思路。

 

五、起诉后,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在一块生活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无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当事人单纯以感情破例而提出的第一次起诉是不会准予判决离婚的。

 

六、哪些情形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

有证据证实存在以下情形的,会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等。除上述情形外,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七、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要考虑双方各方面的因素,确定谁抚养孩子更为有利,具体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总体来说,离婚前对孩子抚养较多的,可根据不改变孩子抚养现状的原则判决归其抚养。

 

八、抚养费如何承担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九、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是当前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说,婚前的归婚前,婚后的由双方平均分。适当的条件下,法院会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由于财产分割涉及面广,在此不具体解答。如有不明之处,可添加本律师微信进行咨询:18906340120。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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