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看各含义的条文规定!如有不明之处,可添加朱彬律师微信:18906340120 本文已同步于朱彬律师微信公众号(zhubin_cn):点击阅读本文
1、离婚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离婚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