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实践中,也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形成其他共有人未登记在房产证上的情况,此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对房屋行使处分权时,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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