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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出事故,责任怎么分?

时间:2015-05-18 08:55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律师 点击:
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一次次警示人们,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师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师的责任心。
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34号广润大厦305室,电话/微信:18906340120(欢迎通过微信或进行面谈咨询)。

《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如何划分比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确定。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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