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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什么样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都应该遵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本文抛开“合法性”“关联性”这两个属性,重点阐述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证明。
案例:原告A与被告B原系网友关系。某日,B因故向A借款,A就使用支付宝将1万元转给了B,B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B却故意推脱。后来,A通过微信向B催讨,但B拒不偿还。A催收多次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A提供了支付宝的转账截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页,但经法庭审理,发现A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A无奈,撤回起诉。
案例中为何A的证据,证明效力不足呢?原因就在于网络证据的特殊性。 微信是作为一种聊天工具,微信好友并不是实名认证的,虽然微信ID是唯一的,但其命名并非和身份信息一致,微信的昵称和备注名称的更改也具有随意性,以上均不能也不足以确定该ID的真实身份。上述支付宝付款的转账凭证,也没法证实对方的身份。另外,网络证据打印出来后,又具有容易修改和造假的可能,因此,总体来说,案件面临证据真实性证明不足的风险。最终A也只能以撤诉而终,寻求更进一步的证据后再次进行起诉。
提醒:
网上转账虽然方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大家在网上进行转账借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转账前要确认对方身份,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形式核实,免得转错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二、网上转账后应及时补借条,同时转账附言要写好,以区别其他往来款项;三、建议尽量使用传统的借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借贷,微信等网上转账方式虽然方便,但容易带来上述案件中的麻烦,因此如使用此类转账方式,则必须留存能显示对方真实身份信息的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面临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不利局面。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