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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大促,请注意“定金”规则

时间:2017-11-11 09:25来源:莱芜律师网 作者:朱彬 点击:
遇到喜欢的东西就买吧,贵点就贵点吧。毕竟……遇到喜欢的人,他也不一定喜欢你。但是遇到喜欢的东西,只要你出钱,它就是你的……好有道理的样子....双11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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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双11不少剁手党又开始忙起来,今天不干别的,盯着电脑逛网店。各大电商退出隆重优惠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疯狂购买。但是,消费者应该仔细辨别优惠手段,注意有的优惠规则可并非都是那么有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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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理性对待“双11”大促,确实大量的网购平台及商家趁着这个时间大打折扣,但是也不排除很多电商设置了隐形陷阱。比如今日要说的“订金”与“定金”,两个词一字之差,差距可大了去了。

首先,说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定金”,是法律术语,规定在合同法之中,是一种具有对违约者作出的惩罚性的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具备担保性质,往往只被视为预付款。

其次,作为消费者应该注意商家规则中的规定

工商部门针对消费活动多次重申,电商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霸王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为此,很多交易平台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就将“订金”改为“定金”,很多都有类似规定,比如“定金支付后,非商家原因导致的交易不成功,定金恕不退还”。

其实,虽然商家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也难以在法律上站住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了商家禁止使用霸王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上述“定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霸王条款性质,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条款并非是有效的。

最后,提醒消费者消费之前,先问清楚商家优惠活动具体是什么情况,了解好规则,防止自己先处于不明不白的窘境了。如果商家违反自己设立的规则,也应当接受这种规则的约束。如果消费者遇到消费陷阱、消费权益受损的情形依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处理的。损害权益比较大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以下借助于两则案例,来更全面的对“定金”释义一下:

1、当事人未约定供货保证金是定金的,不应认定为定金——宁德地区宁侨石材厂诉厦门中林联合有限公司等角石购销合同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支付给买受人的供货保证金,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定金,不应以定金认定。因为从定金条款成立的形式要件着手,定金合同应属要式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案号:(1996)闽经终字第8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2、虽名为“定金”,但违约责任中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不属于定金担保——襄阳永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襄阳晶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与襄阳永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襄阳晶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将前合同所剩余的预付款作为本合同的定金,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该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案号:(2015)民申字第46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02

(责任编辑: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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