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本文将根据我平时接触的一些咨询,肤浅的介绍一下担保及其法律后果,为同样担保事物的咨询者提供些意见作为参考。本文的担保主体也仅限于个人之间的担保。 一、担保的法律规定及定义 担保,是一种概括的说法,其实际可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以及保证、定金五种形式,分别规定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之中。 担保的前三种形式,涉及物(质押权中还涉及权利凭证),而保证是仅仅用个人信用进行担保,定金涉及钱(具体定金的一些介绍, 可以查阅本平台发布的相关文章)。在不少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仅仅只需要签字,而不涉及物和权利凭证的,往往是保证责任。 二、抵押、质押、留置、保证之间的区别 抵押,是担保人用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动产(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为他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所作的担保。对于设置抵押的不动产来说,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抵押的效力,否则,虽然签订抵押合同,仅仅是抵押合同成立,但还是不生效的。 质押,是担保人用动产(这里要区别上面的抵押)、财产权利(比如票据、债权凭证等)为他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所作的担保,质押过程需要将上面的动产及财产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否则,也不产生质权效力。 留置,相对比较特殊,法律规定的定义是担保人用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举例说明,比如某人去修车,在修理店修完车却没有钱支付修理费用,这时候店主可以留置该车,一直到车主交上修车费用。 保证,如前所述,仅仅是用个人信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形式,是有较大区别的,实践中连带责任保证较多,也能较好的保护债权人。 三、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那些事儿 本律师经常接到咨询,咨询者A说和某人B之前是朋友,某人向他人C借款买房或者搞商业经营,要让A做担保,并且B承诺到期一定偿还C的债权。碍于情面,A最终也答应了B的担保要求,在借款合同保证条款中或担保合同上签了名字。结果,到期后B并没有还款,而是不见了踪影,C找A来催要还款。 A,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其实如果A能知道担保是什么,以及担保签了有什么后果,自然会在担保之前充分考虑,从而减少很大一部分担保的债务发生。事已至此,一般情况下,担保关系只要成立,很难改变这种状况。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律师接到类似咨询,如果想改变这种情况,解除A的担保责任,那只能再审查担保是否有瑕疵、担保期限是否过期、所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等,但是基本上很大一部分是不可能改变这种结局的,当然也不排除一小部分担保是有法律问题的。 最后,要告诫的是“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签一个名字,有可能让你一辈子都处于替他人还款之中!!! (责任编辑: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