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般涉及感情争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在离婚后往往又涉及户口的迁移、子女的姓名变更的问题,户口及子女姓名问题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所以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后遇到这些问题时又不知道如何解决。本文就这些问题做简单梳理。 一、离婚后的户口迁移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该规定,离婚后一方因婚姻关系的变动,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需要注意,迁入地需要有接收单位才可以办理迁移。实践中,经常发生离婚后,对方不肯配合迁移本方和孩子户口的情况,这该怎么办呢?关于这个问题,早在2009年公安部就出了一个批复(批复内容附后),指出: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是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薄交与其他家庭居民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薄,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二、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变更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有如下规定,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可变更姓氏,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可变更姓名,但是还规定了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责任编辑:朱律师) |